深人社规〔20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等有关调整通知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523元执行。
二、2024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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